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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装饰装修起纠纷 庭前调解促化解

3月29日上午,烈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

张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一份装修协议,约定装修总造价为73000元,交工日期为2020年9月1日。张某已支付杨某某装修款69588元,但杨某某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作,已超工期一年多,张某多次找杨某某施工,杨某某也答应尽快装修,但杨某某一直拖延施工。张某起诉要求终止与杨某某的装修合同,要求杨某某赔偿双倍违约金146000元、96天的误工费30000元、因不能按期入住而产生的10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6000元。

承办法官庭前探知双方有调解意向,于是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调解,经共同努力,双方最终达成在一个月内保质保量完成装修任务的协议,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完成,张某可以另找他人继续完成装修,相关费用由杨某某承担。在调解过程中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为防止杨某某违约,承办法官建议增设一条违约条款,如杨某某不能按期履行装修义务,张某另找他人施工的情况下,杨某某除承担他人施工的费用外,合同尾款不予支付。双方坦然接受建议,张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
承办法官表示,近年来,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,大批房屋需要装修,双方当事人应当坚守契约精神,增强诚信意识,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、加强沟通,尽早解决。烈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,始终本着化解矛盾、案结事了的原则,认真研析案件情况,妥善把握当事人心理,谨守法律底线,寻求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,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、事了、人和的法律和社会效果。

(文/王慧)

转载自头条号: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。(侵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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